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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即法人与其他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劳动者;
(2)主体法律地位不同: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用人单位的领导之下,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特征,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内容不同:劳务合同所追求的目标是物化的或非物化的劳动成果;劳动合同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但一般不是劳动合同之根本目标,其根本目标应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行为,即劳动者在一定劳动条件下的具体劳动过程;
(4)劳动风险承担不同:在生产资料的使用归属上,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由自己来提供,而且承担生产资料与劳务活动相结合中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使用的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者不承担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5)酬金计算和反映的性质不同:劳务合同的酬金计算以市场价格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次数由双方约定,反映了商品交换性质;劳动合同的报酬计算以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采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
(6)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