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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即≤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注:上述1~3点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相应标准,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即<30万)的,免征增值税。
注:上述1~4点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差额征税业务,以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判断起征点。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