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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计税价值: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免税面积:
1.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2.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税率: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税收减免: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