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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对象为《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注:1、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2、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3、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