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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可以根据客户需要,选择为其开具正常税率发票的,除非您放弃享受免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