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1、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的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2、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销售从非社员的农户收购的农产品,通常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若为一般纳税人,应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若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3%征收率缴纳,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
若销售的是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鲜活肉蛋产品、蔬菜、种子、种苗),从非社员的农户收购之后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和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