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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和第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