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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一、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情况:
1、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的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非社员收购的鲜活肉蛋产品、蔬菜、种子、种苗,再销售时,享受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以上第2、3点,在2026年之前是免增值税的,2026年增值税法执行后,有了优惠期间,第2、3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二、不能享受免增值税的情况:
销售从非社员的农户收购的农产品(不含鲜活肉蛋产品、蔬菜、种子、种苗),再销售时,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若为一般纳税人,应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缴纳,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