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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增值税法执行后: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具体开具参考:
其中“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按不征税编码621(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开具。
其中代理服务费按其他经纪代理服务(编码3040802990000000000,以系统显示为准),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3%(2027年12月31日前按1%)。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小贴士,增值税法执行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时开具发票时有两种方法:①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在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②代为收取并支付的款项开具在一张普通发票上,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为收取并支付的款项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