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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不缴纳增值税,并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