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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在水价中单独列示的,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销售自来水时,发票的开具方法如下:
①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分为两项: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
②对于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取用水户,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水资源税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