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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00号文,“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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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是营改增之前的规定,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了,所以该业务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

    注:财税【2011】100号文件下发时尚未开始营改增,文中所称“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是因当时转让著作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了,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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