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咨询
搜索
财税【2011】100号文,“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如何理解

分享

  • 财税小管家
    财税小管家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41地区适用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还是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注:财税【2011】100号文件下发时尚未开始营改增,文中所称“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是因当时转让著作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现营改增已经全面推开,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去列表查看更多内容
财税实务咨询
进入咨询
100+财税老师实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师资力量
及时快速
全面可靠
轻松应对
推荐专家
更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