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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00号文,“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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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适用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还是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注:财税【2011】100号文件下发时尚未开始营改增,文中所称“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是因当时转让著作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现营改增已经全面推开,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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