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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投资方可能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税;
1)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税率为9%;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且全额纳税的征收率是3%,选择简易计税且差额纳税的征收率是5%。
2、城建税、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土地增值税:不含增值税收入减去取得时的成本和相关费用减去转让时的相关税金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政策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该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4、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5、企业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