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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水电分割单的使用是基于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费用的情形,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水电费并不符合租用条件,所以不建议扩大适用范围使用分割单,可以与甲方协商,由其开具发票。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