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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活猪、牛、羊、鸡、鸭、鹅,直接销售活禽或宰杀后分割包装销售,属于上述 6 类的整块或分割鲜肉、冷藏冷冻肉,以及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均属于财税〔2012〕75 号规定的鲜活肉产品,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该优惠原则上不区分纳税人是加工企业还是商贸企业。
注:仅提供屠宰加工服务收取的加工费,不属于销售鲜活肉蛋产品,不享受增值税免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提醒关注:批发零售环节鲜活肉蛋增值税免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制造业初加工免税,目前有些税局不让同时享受这两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