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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会对企业的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2、不得享受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取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影响企业在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环境信用评价。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九条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