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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中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文附件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附件1;财税[201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