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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优惠)。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