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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总局尚未对个人独资企业资金账薄印花税征缴问题作出明确文件规定。是否需要缴纳,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个人独资企业若参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执行,收到的注册资金,通过“业主投资”科目进行核算,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个人独资企业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到的注册资金,通过“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需要缴纳印花税。
注意:实务中因为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征管规定不尽相同,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对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第二十一条的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会计管理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会计活动必须遵守会计法的规定。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之内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过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财务。聘请上述人员确有困难的,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活动也应当遵守这些规定。由于会计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企业会计管理所作的规定中,已经包括了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会计管理的内容,在本法中可以不再对这方面的内容作具体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活动可以直接适用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