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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2014年5月1日起,我国施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深圳全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政策依据:《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的通知》(深水规【2020】1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