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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参考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200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