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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复评、复核的主要是适用场景及申请时间不同,具体您可以参考:

提醒:自2025年7月1日起,不存在信用补评的说法了,比如: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自愿申请参评的,按规定申请信用参评即可。
注:表格中“次年年度评价前”一般指的是次年出具上年评价结果前,目前理解是次年3月份之前(比如2026年4月出具2025年度纳税缴费信用等级后,在2027年3月之前可申请信用修复或信用复评),但因各地评价结果出具时间略有差异,点击“申请调整”时,以界面显示为准(置灰的不可申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及其解读第三条第(十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