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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补评、复核、修复、复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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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信用补评、复核、修复、复评的区别可以参考以下表格:


    情形

    使用范围

    申请时间

    补评

    1、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如因以下三种情形导致当年度纳税信用未予评价,在情形解除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如是对当期未予评价结果有异议,也可申请补评。

    1)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复核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修复

    单位存在如下情形,则可针对已扣分的指标发起信用评价修复,弥补信用缺失。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4、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5、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6、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7、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8、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情况一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申请如未列入失信记录则由税务机关主动调整。

    情形二、三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申请。

    情形四~八可在纠正失信行为后申请

    复评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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