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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注: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可以自行查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