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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对经营范围的免税,第二类是对特定人员的优惠,第三类是对特定情形的优惠,另外还有对个体工商户的减征优惠,常见的可以参考:
一、经营范围优惠:
“四业”所得暂不征税,四业即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
参考文件:财税[2004]30号;财税[2010]96号。
二、特定人员优惠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限额免征。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限额免征。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
参考文件:财税[2000]84号。
4、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
参考文件:财税[2003]26号。
5、残疾、孤老、烈属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征。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三、对特定情形优惠:
自然灾害受重大损失可减征。
四、其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