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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2015年12月1日起总局发函取消了30日内必须到税局登记,逾期将进行处罚的规定。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