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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动产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税率为9%,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
注:
①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②非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③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京市、广州市除9个区外);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上海市、广州市部分地区和深圳市)。注: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执行统一的免税政策。
广州部分地区是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区。
④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三十六条。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