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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的。具体标准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