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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149号公告规定的是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期间的比例是35%)。
政策依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