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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填写规则如下:
1、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2、固体废物和噪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污染物名称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
产排污系数的污染物名称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污染物指标”填写。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可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
注: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等;
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水污染物具名称:如“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