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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环保税,对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以及综合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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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根据环保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以及综合用量的要求如下:
    第一是符合标准:
    ①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如贮存和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则不能扣除。
    ②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如综合利用不符合标准的,不能享受暂免征收。
    第二强调的是当期: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用公式表达应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该公式中的固体废物的数量均是“当期”的概念,比如6月的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在不符合标准的场所,7月才正式处置,那么该项污染物虽没有造成污染物直接排放,但是因为当期和合规的限制,两个月环保税税计算时,均不能作为贮存量和处置量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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