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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您可以参考:
一、罕见药品:(财税[2019]24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抗癌药品:(财税[2018]4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注: 一般纳税人可分别享受罕见药和抗癌药的简易计税优惠,但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或抗癌药品的,应当对全部罕见病药品或全部抗癌药品选择简易计税,不能只对其中某一种或多种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