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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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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适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起始时间:
    取得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已使用土地的,从使用的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终止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的次月。
    参考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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