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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今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之前年度符合条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本年继续抵减,优惠政策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