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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企业以开票时点确认收入,是否存在风险,主要需结合以下方面综合评估:
① 增值税方面:若开票时点晚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存在延迟纳税的风险。例如,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已收到工程进度款,此时纳税义务已发生,但若未及时开具发票并申报增值税,则存在延迟纳税的隐患。
② 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③ 会计核算方面:应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建筑服务,可在服务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
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核算在收入确认口径上通常保持一致,均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的开票时点通常与工程结算时点相匹配,可能与履约进度存在时间差。若以开票时点作为依据,延迟确认会计及所得税收入,将引发潜在的税收合规风险。特别是当结算时点晚于竣工时点时,这一矛盾在跨年度项目中尤为突出,需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