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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业务既涉及提供服务也涉及销售货物,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合理降低税负:
1、物业费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用预收款形式收取物业费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样导致某个月份税负较高,这种属于正常情况,不需要处理。
2、建议日常支出尽量取得专票,比如:苗木、修理费、固定资产、员工出差的住宿费等。再比如:物业公司转售电是一般计税,要注意取得购进电的专票以抵扣进项税。同等价位的采购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合作,并合理利用旅客运输服务、通行费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以最大程度的增加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3、税收优惠应享尽享,比如:小规模月销售额<10 万元(季度<30 万元)的,不开具专票免征增值税。
4、特殊地区的考虑是否可以利用园区等享受当地税收返还政策。
5、发票已取消勾选认证期限,建议结合税负率情况,合理安排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使税负趋于稳定,避免波动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