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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发票需要填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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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常见的需要填写发票备注栏的有:
    ①提供建筑服务,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三))
    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四)、(五))
    ③生产企业给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备注“代办退税专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六条)
    ④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二))
    ⑤货物运输服务,备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第一条)
    ⑥预付卡业务,根据业务环节,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四条)
    ⑦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的发票,备注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⑧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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