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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股息红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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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适用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根据合伙人的身份区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1、如果为法人合伙人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为自然人合伙人
    按照被投资方支付股息红利时点作为纳税义务时间。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二便函〔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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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根据合伙人的身份区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1、如果为法人合伙人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为自然人合伙人
    由于支付股息与取得股息中间存在合伙企业这一层级,导致二者时间可能不一致,此时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代扣时点存在争议,从税局征管角度考虑,建议以被投资方支付股息红利时点作为纳税义务时间更为谨慎。若采用合伙企业支付合伙人股息红利的时点作为纳税义务时间,则纳税人有主观操控纳税时间的嫌疑和能力。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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