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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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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不可以的,因为核定征收针对的是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不按照“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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