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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常见的税费优化方式您可以参考以下:
1、先分红再转让。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可以先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降低转让价格,再进行股权转让。
2、先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视为先分配再投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所以转增时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转增后投资成本增加,那股权转让所得会减少。
注: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先撤资后增资。
原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新股东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的投资,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以此减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4、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先定向分红再转让。
在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将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只分配给某些股东,而另外一些股东可以放弃分红。被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分配给该投资企业更多的股息红利,该投资企业降低股权转让价款,从而优化股权转让所得。
5、优化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股权转让分期收款情况下,如企业可以约定收到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时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样可以优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国税函[20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