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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拍卖佣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按开发费用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小贴士:上述是参考其他地区规定梳理的,但由于未查到当地针对性的政策,具体执行建议与主管税局再确认下。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拍卖佣金,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目前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您参考:
1、南宁市
可以扣除,具体扣除情况如下:
①取得出让土地而支付的土地拍卖佣金,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扣除;
②取得转让土地而支付的土地拍卖佣金,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进行扣除。
参考文件:《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14]103号)第四条。
2、非南宁市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拍卖佣金,不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分析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按开发费用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参考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4项。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拍卖土地佣金,应计入“管理费用”,按开发费用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参考依据:河南税务局问答。
☆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拍卖单位的佣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列入“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
小贴士:上述是常州市的明文规定;其他地区可以参考,具体执行建议与主管税局再确认下。
参考文件:《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