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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是否可以土增税时扣除,您参考以下情况:
情况一:如果是房地产企业拿地时附带的条件,比如政府要求项目在红线外承建道路、公园、学校、医院、绿化等设施,那么红线外的支出相当于土地成本中的一部分,可以和主管税局沟通争取作为土地成本扣除。
情况二:房地产企业为了提升项目的品质促进销售,在红线外自行建设建筑物或基础设施支出,这种不属于“开发小区内”支出,所以一般不准予扣除。
小贴士:由于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执行建议您与主管税局再确认下~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三条(二)款。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据实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取得的收益抵减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
参考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四十条(一)款。
☆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因统一规划、整体开发需要,在相邻地域建造公共设施,经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发生的红线外建造支出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小贴士:房地产企业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决议以及规划证明材料。
参考文件:《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第一条(三)款。
☆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县(市、区) 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外建设安置房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发生的拆迁补偿和工程支出,凡在土地招拍挂公告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可以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相关性原则,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参考文件:(穗地税函[2014]175号)第三条。
☆房地产企业土地红线外的绿化、修路、配套等支出,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参考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九条(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