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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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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地区适用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1、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若属于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则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2、不属于第1点中情况的红线外支出,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注: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四条及其解读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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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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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适用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1、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若属于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则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2、不属于第1点中情况的红线外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否则,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四条及其解读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三条(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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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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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适用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1、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若属于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则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2,、除第1点情况外,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据实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取得的收益抵减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四条及其解读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四十条(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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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适用

    ☆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县(市、区) 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外建设安置房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发生的拆迁补偿和工程支出,凡在土地招拍挂公告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可以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四条及其解读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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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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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适用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1、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若属于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则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2、不属于第1点中情况的红线外支出,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注: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四条及其解读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九条(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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