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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发票进行部分红冲。特殊情形:
①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②购买方未入账且未勾选的情况下,销售方申请红字确认单,只能全额红冲;
③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④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