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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取得免税的农产品发票,若属于销售方自产自销的,开具的是带有“自产农产品销售”标签的数电票,或者免税的税控发票,且农产品没有被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购买方是可以进项抵扣的,按发票金额*9%计算抵扣;若销售方不属于自产自销的,则购买方取得的免税发票不可以进项抵扣。
注:2026年及之后,将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的货物,不可以再加计扣除1%了。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