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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的以下几种农产品发票,可以按9%抵扣:
1、左上角带“自产农产品销售”标签的农产品免税数电票,按票面金额*9%进项抵扣。
2、销售方自产自销农产品,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免税农产品发票,按照票面金额*9%进项抵扣。
注:税控系统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票面无自产自销标签,是否属于自产自销行为需要与销售方确认。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农产品专票(不区分是否自产),按票面金额*9%计算抵扣。
注:小规模开具的1%农产品专票,只能按票面上的税额(1%)抵扣。
小贴士:
①若放弃自产自销免税,开具带税率的发票,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②可以按9%抵扣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可以在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
③若将农产品用于了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时,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参考文件: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