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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理解,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小额零星支出政策中并没有限制次数,可以理解为:每次(日)<1000元的,可以不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以收据等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