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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及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时,税法上按照“委托境外所发生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并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进行加计扣除,但会计上只要属于企业的研发支出,均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核算,所以会计上按照委外研发支出的100%做账即可,不需要剔除不能加计扣除的20%,不能加计的部分将在填写A1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优惠明细表》第38行时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