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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客户产生的住宿费、过路费发票,属于纳税人的交易应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属于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不可抵扣进项税(个人消费)。若已开具专票,需选择认证后转出或直接认证为不抵扣,不得作为普通发票使用。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6号)第二十条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