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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为外部审计人员报销住宿费,取得公司抬头专票能否进行抵扣目前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比较认可福建税局的答疑口径,可以结合合同条款来进一步判断:
①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的住宿费, 属于合同履约义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合同未约定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的住宿费,不属于合同履约义务,属于招待性质的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进项抵扣。
另外一种观点是,无论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取得非本单位职工的住宿费专票不能进行抵扣。
由于其他地区暂时未见到有相关答复口径,建议与当地税局确认一下哦~
被审计单位为外部审计人员报销住宿费,取得公司抬头专票能否进行抵扣可以结合合同条款来进一步判断:
①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的住宿费, 属于合同履约义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合同未约定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的住宿费,不属于合同履约义务,属于招待性质的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进项抵扣。
参考依据:企业外聘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而报销住宿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等22个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解答(福建省税务局)第8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