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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企业,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以及为此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等可抵扣的发票进行抵扣。
注: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