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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实际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关于总机构分摊比例参考: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为25%;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为当地税局规定的比例
注:本栏次等于本表的“总机构分摊_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栏次。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

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实际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关于总机构分摊比例参考: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为25%;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为当地税局规定的比例
注:本栏次等于本表的“总机构分摊_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栏次。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