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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总分机构按照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减去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的金额,本列次自动计算。
其中:
“总分机构情况_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主表第35行。
“总分机构情况_分支机构分摊”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主表第36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

“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总分机构按照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减去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的金额,本列次自动计算。
其中:
“总分机构情况_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主表第35行。
“总分机构情况_分支机构分摊”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主表第36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