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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
注: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实际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

“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
注: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实际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